关于指定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通知

时间:2016/12/01 00:00:00

来源: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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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3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定大埔县慢性病防治院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指定大埔县慢性病防治院为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点,负责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及由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疑似结核病患者开展确诊、信息报送、规范治疗、追踪复查等工作。大埔县慢性病防治院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痰培养检查、分子生物学诊断、药敏性试验和菌种鉴定能力,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要做好肺结核患者资料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分析评价和上报工作,确保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规范诊治,完善结核病诊疗管理制度,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确保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愈率;要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加强与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共同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耐多药肺结核住院治疗点能力建设,逐步承担可疑者的耐药检测,以及确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等工作;要优化整合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工作机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诊治管理工作。

二、指定大埔县慢性病防治院为县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大埔县慢性病防治院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肺结核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大埔县慢性病防治院要加强与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联系、沟通,加强对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常规重点工作,密切配合,避免患者失访,不断提升结核病综合防治工作水平。

三、强化结核病防治首诊负责制

非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及时报告疫情并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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