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大埔县渔业渔船柴油补贴政策

时间:2019/03/27 15:47:15

来源:大埔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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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 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 号)、《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粤海渔〔2016〕8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结合广东实际,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用好油价补贴调整资金,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逐步完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推动我县现代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循序渐进,平稳推进。根据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逐年减少用于油价补贴的资金。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油补政策调整平稳过度,保障渔民、渔区稳定。 二是取之于渔,用之于渔。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设立贷款风险担保资金,支持渔业保险,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渔业安全指挥等信息化系统建设,配备渔船救生装备,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提供渔业资源分布及渔场渔汛信息,服务渔业生产。 三是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实行“县长负责制”,对辖区内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有关工作负总责,对下达的任务和切块资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主要任务 在确保完成渔船油补发放任务前提下,加大渔民培训、渔业资源养护及生态修复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提高渔民生产技能,推动发展现代水产养殖业,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资金预估数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16年暨2015年度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指标计划的通知》(粤海渔[2015]136号),下达大埔县2015年度资金指标中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及生态修复、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等共58.4万元和2015年度渔船油补应发放43.6万元(含工作经费)进行预估,省切块下达大埔县的资金5年共510万元,由大埔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资金使用内容 省切块下达大埔县的资金由大埔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在确保完成渔船油补发放任务前提下,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渔民培训、渔业资源养护及生态修复、渔船安全设施配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等。 (一)确保渔船油补发放。县内捕捞渔船原则上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 号)规定的油价补贴标准上限,分档定额测算补贴金额。 (二)支持开展渔业资源养护及生态修复。进一步加大经济物种增殖放流力度,增加放流品种、数量和范围。开展土著鱼类和名特优品种苗种繁育技术研究,突破繁育生产技术难关。开展放流水域渔业资源本底调查和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合理确定放流品种、数量、时间和水域。加大土著鱼类和名特优品种增殖放流力度,改善水域生物种群结构。 (三) 支持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发展现代水产养殖业,加快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支持标准化池塘改造、工厂化养殖、循环用水、废水处理、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等。支持特色水产品种养殖,推进建设渔业示范园(区),配套完善水产养殖常用检测仪器设备,开展防疫检疫,推行标准化、无公害、健康养殖,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支持开展渔民生产技能培训。为提高渔民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率,提升渔民转产就业能力,解决渔业产业用工难的问题,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务船员培训、安全培训的学员,按培训费的 50%给予补助。 (五)支持开展渔业生产秩序整治行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渔具政策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各类非法作业的力度,整治“船证不符”、违法违规使用渔具和污染渔业水域等行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推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涉渔“三无”船舶、违规渔具清理销毁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县长负责制,明确地方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体责任,各镇行政首长负责本辖区国内捕捞和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管理。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做好衔接配套,确保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突出政策导向,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和项目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渔民群众乃至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县农业局要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及时、主动指导渔业企业、渔民和其他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三)抓紧编报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要按照梅州市制订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自 2017 年起,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在每年 2 月15日前,将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四)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央和省级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资金管理,遵循“谁安排,谁负责”。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基建立项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强化目标考核,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实施质量。项目的申报、立项、补助发放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宣传告知,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绩效考评。要组织对项目开展全面的绩效考评,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可实现的绩效目标等进行评价。每年 2 月20日前,将上年度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附件:大埔县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大埔县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 号)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精神,为做好我县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严格贯彻国家、省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工作部署,根据“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的目标、“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和“市县长负责制”的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规范渔船油价补贴的申报条件,细化核算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在充分发挥政策产业导向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油价波动、政策调整及贯彻实施对渔业生产的影响,着力保障广大渔民基本利益。发挥地方政府信息对称、就地就近监管的有利优势,实行渔船油价补贴的申报、审核与发放相分离、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检查,方便渔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监督。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三、补贴资格 (一)补贴条件。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证书证件。内陆捕捞渔船持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养殖渔民或渔业企业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2.内陆捕捞渔船纳入全省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省数据库管理。养殖渔船纳入全国或全省数据库管理,养殖证应纳入全国养殖证数据库。 3.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渔船所有权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渔船所有权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二)取消资格。补贴对象所拥有、参股的渔船在补贴年度内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该船当年度油补资格。 1.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 2.船上人员暴力抗法的; 3.因该船非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依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具有国家、省规定取消油补资格的其他行为的。 涉嫌存在上述行为但尚未结案的,暂缓发放上述行为发生年度柴油补贴。 四、补贴标准 国内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规定全年补贴标准的上限执行。 (一)内陆捕捞渔船。根据渔船船长分成4档,每档设置渔船主机功率下限。根据“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原则,实行年度定额补贴,2015至2019年度保持同一标准,不区分作业类型。详见附件1。 (二)养殖机动渔船。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资金量为0.038 万元/千瓦。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特别注明外,“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 五、补贴核算 (一)捕捞机动渔船。 1.按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船长、标定功率选择适用补贴档次。内陆渔船证书中无标定功率的,以“主机总功率”为准。证书中备注了“实际船长”的,以实际船长、证书载明船长两者之间的小值为准;证书中备注了“实际总功率”的,主机功率选择按照《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规定办理。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2.不予补贴渔船。自2018年度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一律不予补贴。 考虑到2015年度渔船油价补贴调减幅度大、且调整油价补贴政策出台较迟,按照“如有必要,可适当微调”的原则,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2015至2017年度油价补贴分别按照当年标准的100%、70%、40%予以核算;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一律不予申报。 老旧捕捞渔船的限制使用船龄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起算,以年为单位计算。 (二)养殖机动渔船。 根据养殖面积和养殖机动渔船主机总功率核算补贴。核算方式为:可补贴功率×补贴标准。 1.养殖面积的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养殖面积。 确认的面积小于1公顷的,按1公顷计算。禁止以拆分养殖使用证的方式增大确认养殖面积。 2.可补贴功率的确定。凡是100公顷(不含)面积以下内陆水域、滩涂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增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最高1.4千瓦/公顷。 凡是在内陆100公顷(含)面积以上水域、滩涂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增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最高不超过1千瓦/公顷。其中,面积100公顷(含)至1000公顷(含)的最高不超过1千瓦/公顷,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0.8千瓦/公顷。 根据面积计算所得的补贴功率、养殖机动渔船主机总功率中,取其小值为可补贴功率。 3.可补贴功率上限。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50 千瓦,核定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按照50千瓦核定。 一本《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对应多艘养殖机动渔船的, 各船主机总功率的总和适用本上限要求。 渔船种类 补贴标准 (万元/千 瓦) 渔船可补贴功率上限(千瓦) 根据面积计算所得可补贴功率 面积(公顷) 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千瓦/公顷) 计算方法 内陆养殖机动渔船 0.038 50 100 (不含)以下 1.4 面积x1.4 100 (含)至 1000 (含) 1.0 100x1.4+ (面积一100)X1 1000 (不含)以上 0.8 100x1.4+900x1+(面 积一 1000) x0.8 (三)特殊情况下的核算。 1.因信息化核查、“船证不符”问题整治而未及时办理年检、年审、换证等手续,导致2015年渔船证书失效,如在2016年申报油价补贴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使渔船持有有效证书的,可申报油价补贴。 2.渔船发生建造、拆解、灭失、损毁、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据实以月为单位按比例发放补贴。对起、止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入。 建造内陆渔船的,以签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时间为起点测算;内陆渔船拆解以及发生事故灭失、损毁的,分别以《内陆渔业船舶拆解确认表》记载的渔船送达定点拆解厂时间、事故调查报告确认的灭失、损毁时间为截止点测算。内陆渔船发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在当年度内恢复生产的,可分段核算发生事故前和恢复生产后的补贴。恢复生产后的补贴以修复后检验文书签署时间为起点测算。 六、工作程序 每年1月25日前,县农业局汇总本县查获的上一年度因涉渔违法犯罪涉及取消油补申请资格和尚未结案的内陆渔船情况,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有关情况后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局应当核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内陆渔船有关情况,并通报至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遇到问题,县农业局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2月25日前,县农业局应当检查上一年度渔船基础数据,完善渔船灭失、违规等影响油补申报的基础信息。 (一)申请。 1.申请时间。2016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5月31曰为上一年度渔船油价补贴申请期。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该年度油价补贴。2016年为本方案实施的第一年,各涉渔乡镇渔船油价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上级通知要求进行。 2.申请主体。渔船油价补贴由《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申请。因船舶所有人死亡等原因,无法按前述规定申请的,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渔船发生买卖,在补贴年度内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请。 3.受理主体。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或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油价补贴申请。管辖存在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 4.申请材料。申请渔船油价补贴,申请人应当填写、确认《广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或《广东省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附件2、3,通过国内渔船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打印)并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证书。 (3)养殖机动渔船还应当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船舶所有权人与养殖权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4)渔船发生拆解、灭失等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进厂拆解、灭失以及恢复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5)船舶所有人本人无法前来申请油价补贴,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书面委托、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虚假材料骗取油价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渔船基本信息与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记载是否一致。 (三)受理情况公示。初审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于6月30日前汇总报县农业局。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是否正常从事渔业生产、补贴时限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油价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相关材料存入油价补贴档案。 (四)审核。县农业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渔船申报材料,核算补贴金额。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存在建造、拆解、灭失、损毁、违规等情况的渔船,补贴时限和金额是否正确。 (五)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无误后,县农业局公示审核结果,于7月31日前送县财政局。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补贴金额、是否从事渔业生产、受理地等信息。其它要求同“受理情况公示”,公示结果抄送乡镇人民政府。 (六)发放。公示无误后,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局报送的申报材料,于8月31日前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县农业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七)纠错。补贴发放结束前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调整。补贴发放结束后发现存在错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多发油价补贴资金的,由县农业局组织核查多发情况,按照“审核结果公示”的要求,重新公示有关渔船应发油补信息,说明多发金额、原因及拟釆取措施, 并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公示结束后,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追回多发资金。 2.少发、漏发油价补贴资金的,由渔船所有人提出申请,按照前述(一)至(六)项程序要求补办手续,公示时还应当说明少发漏发金额、原因及拟釆取措施。本地区当年度油价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当年度补发;没有结余的,纳入下一年度统筹解决。 由于渔船所有人个人原因无法按时申报油价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补发。 (八)归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完整、必要、便于查阅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档案。 为申请油价补贴而制作的申请表、证明等材料应当保存原件;相关证书证件应当保存复印件;证书证件页数较多,且基础信息可以通过渔船数据库或其他档案查询的,可以只保存反映证书有效期的签发页、年审/年检签注页的复印件。 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纸质档案保存不少于五年。 (九)总结。发放结束后,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总结本辖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油价补贴发放名册(光盘)和取消申请资格渔船名单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市、县长负责制”,乡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本辖区国内捕捞和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管理。成立梅县区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赖经雄 副组长: 财政局领导、李友元 成  员:蓝小梅、财政局工作人员、黄文忠、林永鸿、余贤俊 全县有关涉渔镇政府要相应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渔船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二)加强审核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油补申报相关信息的审核。渔船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是辅助开展油补申报管理的工具,工作过程中发现软件数据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县农业局要加强对乡镇油补申报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对我县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资金安排、管理和发放情况;县农业局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申请、审核、公示情况。 每年度油价补贴工作完成后,县农业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总船数5%的比例对所辖地区油价补贴工作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抽查比例加倍。抽查审计结果报省、市海洋与渔业局。 本方案为全县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管理试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如有必要,可适当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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