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14 15: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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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各地要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反恐战略的高度,鼓励供水企业对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统建统管,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梅州城区实际,我局制定《梅州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设计、选型、建设、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
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促进二次供水规范化管理,对供水事业发展和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城区二次供水活动,提供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二次供水,制定《梅州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定,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梅州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重点问题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饮用二次供水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各县(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各部门及供水企业的职能分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二次供水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章,分别为:
1.总则。
主要包括二次供水基本定义及适用范围、法规条文引用、职能分工等内容。
2.建设管理内容。
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按规定报供水企业审查,设计单位根据供水企业审查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3.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内容。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鼓励业主交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查验合格的,鼓励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将其委托给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
4.运行维护及水质管理内容。
明确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管理制度建立、台账资料记录、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二次供水水质保障、用户服务等职责。以及各部门及供水企业在应对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中的职能分工。
确保落实定期清洗消毒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培训,日常维护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执行,防止水质二次污染。
5.附则
主要是对《办法》适用地域范围及实施时间进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