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30 1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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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情况
2013年,市政府出台《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梅市府〔2013〕29 号),并于2014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 号)精神修订完善,出台《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在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省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按照粤府〔2019〕105号文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对梅市府〔2014〕14号文进行了修订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保制度。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九章50条,分总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几方面对我市城乡居保制度进行规定,主要完善和调整了以下几项政策:
(一)完善城乡居保待遇。
提高丧葬补助费标准。对去世的城乡居保参保人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从300元提高至按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发放。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明确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我市原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20元至3600元分为十档,参保人根据本人情况自愿选择档次缴费。5年来,我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保缴费标准没有变化。一方面对于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参保人,难以扩大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规模,影响了未来养老金总体水平;另一方面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限制了其通过更高缴费实现多积累,将来领取高待遇的需求。
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以及粤府〔2019〕105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目前共设九档,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180元,最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至4800元。并根据粤府〔2019〕105号文“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的要求,为贫困人员保留原最低缴费档次用作政府代缴标准。
(四)完善政府代缴政策。
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制度中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一是代缴对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二是所需资金进一步明确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三是明确了享受代缴政策的人员可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自行按较高水平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五)改变征收模式。
根据粤府〔2019〕105号文规定,从2019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广东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按照征收模式改革的规定,修改了关于征缴方面的条款。
(六)提高基金管理层级。
我市城乡居保基金原以县(市、区)级为单位进行管理,根据粤府〔2019〕105号文有关提高基金管理层级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城乡居保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并按规定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通过完善管理体系,规范管理机制,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制度保障功能。
(七)明确基金保值增值方式。
根据粤府〔2019〕105号文要求,将梅市府〔2014〕14号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内容修改为“按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明确了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八)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在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防止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增设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在基金管理监督方面,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了人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在待遇发放方面,规定经办机构应开展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以及对冒领待遇和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办法;并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保基金等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九)实施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