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1 16:38:13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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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大埔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动《实施细则》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亲自授旗致训词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李希书记、马兴瑞省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202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发〔2020〕13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2020年10月19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府办〔2020〕16号),从职业荣誉、伤亡抚恤、救助基金、社会优待、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人员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安置、福利待遇、经费保障、教育培训、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项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保障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按照《框架方案》《保障办法》和《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我县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我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在平移部队原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现有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为服务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长寿之乡大埔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2.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

  4.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20〕38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219号令《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6.《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12〕535号);

  7.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军分区政治部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梅市府〔2015〕2号);

  8、《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府办〔2020〕16号)。

  三、关于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

  我县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对象范围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四、关于职业保障的职责划分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3条,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各级组织、宣传、团委、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纳入年度慰问计划,在重大节日期间(春节、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相应表彰奖励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驻梅部队现役军人现行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予以明确物质奖励标准。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第九条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住房优待,明确了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措施,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第十三条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各级税务部门予以保障税收减免政策。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十条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报考消防员招录享受优先政策;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明确各级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部、人社局、国资委等单位部门相关职责。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的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具体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等部门按职权分工落实。

  (四)生活待遇保障。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政策。

  (五)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经费由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梅州市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将同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本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消防救援队伍公用经费。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考核奖励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六)其他方面保障。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和科技工作。第三十一条对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直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以及政府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在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适当的优惠和照顾作补充规定。

  六、关于改制前后政策的衔接

  《实施细则》明确,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七、关于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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