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9 16:40:10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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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现就《大埔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随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县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因布局不合理被撤并或自然停办,导致部分校园校舍出现闲置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闲置校园校舍的动态管理,盘活闲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教财〔2017〕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和总体思路

  为制订《办法》,大埔县教育局全面开展核查,摸清闲置校园校舍的数量、面积、区域,闲置的原因、目前状态和下一步的处置意向。学习借鉴有关市、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的经验做法,同时征求县有关单位、各镇及学校意见和建议,对《办法》的框架、内容、表述等反复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

  《办法》立足我县农村中小学校实际,从校舍和校园处置两个方面考虑,划定了处置的范围,强调了处置的原则,明确了处置程序,细化了处置方式,并对处置工作的保障实施提出了要求。

  三、主要目标

  1年时间,全面摸清我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情况,并及时明确产权、完善手续,完成处置工作。通过调整使用、优化配置、权属变更、注销登记等途径,进一步优化配置教育资产,盘活闲置资源,进一步加强我县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闲置校园校舍范围

  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公办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因学龄人口流动造成生源流失或在布局调整中,已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华侨、社会力量及村集体捐资、捐赠等形式兴建的)等不动产。

  (二)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原则

  1.明确管理主体。闲置校园校舍属国有资产,未经教育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县政府指定县教育局为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部门。农村中学的闲置校园校舍由县教育局或并入学校直接管理,农村小学、幼儿园的闲置校园校舍由所在镇中心小学直接管理。

  2.全面清查造册。县教育局要会同各镇(场)全面排查闲置校园校舍情况,建立台账,详细登记闲置校园校舍的地理位置、用地来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使用现状等情况做到一校一档。要建立闲置校园校舍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掌握闲置校园校舍的现状,对发现破坏和擅自改变闲置校园校舍用途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校园校舍要及时维修维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并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要及时拆除,消除安全除患。

  3.依法确权办证。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确认闲置校园校舍的权属,办理校园用地规划手续,完善校舍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对条件成熟、有盘活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优先进行确权办证,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简化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按规定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4.合理处置利用。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遵守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盘活闲置校园校舍,防止失管失修,确保中小学、幼儿园资产完整有效,发挥效益。要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教育资源、积极发挥闲置校园校舍作用角度出发,在确保校园校舍不流失的前提下,对闲置的校园校舍进行处置、盘活。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要严格履行资产管理责任,避免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草率处置校园校舍。

  (三)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方式

  根据合理、有效利用是最好保护的总体要求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全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由政府统筹,依法处置,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处置利用的方式有调整、出借、出租、托管、划拨、拆除等。为保障教育事业预留发展空间,对闲置校园校舍原则上不得进行资产处置,杜绝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将闲置校园校舍拍卖等行为。

  1.调整。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充分提高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率,将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勤工俭学、实训基地、教育周转用房以及留守儿童活动室等公益性教育机构。

  2.出借。在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闲置校园校舍可在不改变教育属性、权属关系的前提下,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出借用于村级卫生、福利养老、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但不得借给个人使用。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要与委托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责,眀确出借期限和使用单位应承担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如教育需要无条件收回的条件等。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舍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三)规定,对外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3.出租。明确无需用于教育事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对外出租。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要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相关权责、出租期限和承租方应承担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恢复原状、如教育需要无条件收回的条件等。所得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将收缴的收益优先用于区域内教育事业或其他公益事业。对外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托管。对布局调整中因规模小、交通不便、无利用价值,明确教育暂不再使用且无租用、借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可由县教育局或负责管理的学校委托当地村委会管理,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失管失修。

  5.划拨。对确实无需用于教育事业,镇、村或其他单位有使用需求的闲置校园校舍,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划拨使用。由于划拨改变教育使用性质,对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侨〔2003〕55号)精神办理。

  6.拆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并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除患。

  (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程序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基本程序如下:

  1.出借

  (1)申请单位向直接管理单位递交申请书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出借申请表》,征求相关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2)经批准后,直接管理单位方可和使用方签出借协议,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2.出租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直接管理单位递交申请书并填写《大埔县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出租申请表》,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送县教育局审批调整用途。

  (2)经县教育局审批后,聘请第三方评估确定租赁价格,以第三方评估价进行公开招租,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审批。

  (3)未经批准,承租方一律不得转租。

  3.划拨

  对确实无需用于教育事业,镇、村或其他单位有划拨使用需求的闲置校园校舍,申请单位可与直接管理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征求相关镇、村意见,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划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到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拆除

  直接管理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拆除理由和诉求,由县教育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五)保障实施

  闲置校园校舍涉及资产和土地的处置,涉及的部门多,成立了大埔县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各县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同时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情况复杂,很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办法》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登记造册及制定处置实施方案,化解和处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办法》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等过程中,按照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办法》要求按规定程序处置闲置校园校舍,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有效利用。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擅自变卖或租赁校园校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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