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工信〔2021〕4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4/26 17:11:52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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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工信〔2021〕4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5日

   


 

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20〕27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梅市府〔2018〕26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多渠道筹资设立的为企业增信,鼓励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获得质押融资,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设立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按规定程序建立“中小微企业池”。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政府指定机构签订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运行中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利用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以下称“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风险补偿资金坏账核销;

  (四)审核上报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方案,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五)监督有关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六)审议核准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撤销;

  (七)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

  (二)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三)核准进入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四)审核批准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贷款申请;

  (五)审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损失及办理偿付;

  (六)核准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各金融机构的额度等。

  第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产业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负责建立和管理“中小微企业池”;做好资金贷款业务的推广宣传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属单位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法律、会计、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入池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并负责对资金贷款企业的贷后跟踪、监督、服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筹集,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管,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保障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所需经费等。

  (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及其他科技产业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四)市商务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加工贸易企业、商贸流通及电子商务产业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五)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等。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获得质押融资的产业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定企业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

  (九)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文化艺术、旅游等产业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十)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指导和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

  (十一)梅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

  第十条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执行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授贷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使用情况;

  (三)与“中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执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

  (四)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规模力争达到资金总额的10倍以上。对“中小微企业池”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额度按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的80%确定;

  (五)独立开展对“中小微企业池”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的尽职调查和评审,尽职调查、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六)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七)提请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议资金的偿补和核销坏账;

  (八)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时的债务追索;

  (九)监督相关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市级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上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扶持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孽生的利息等。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授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第十三条在资金贷款平台业务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资金池其他资金(含本息)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与领导小组建立合作关系,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详细的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展;

  (四)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房产、土地、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标准抵(质)押物进行抵(质)押的担保方式等;

  (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尽可能为池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本金融机构同类型贷款年度平均利率的90%;

  (六)接受本办法的有关合作条款。

   

第四章  企业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推荐和企业的自愿申请等,定期受理并核准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定期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中小微企业池”:

  (一)在梅州市辖区内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划型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稳定发展的企业,包括: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挂牌)企业以及上述类型相应培育库企业,国家和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企业;

  (三)企业应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参与高利贷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企业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池申请,也可通过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成员单位和合作金融机构亦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推荐企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企业申请,委托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评估报告书作出审核意见,定期对拟纳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和申请企业。

  (三)入池企业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中小微企业池”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贷后跟踪、监督、服务,并每三年对入池企业按入池条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发现入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池:

  1. 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2.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且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

  3. 有挪用或改变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用途的;

  4. 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行为的。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发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入池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由合作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企业的实地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完成审批并形成放贷意向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业务申请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不低于其抵(质)押物评估值80%的贷款,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获批企业的现有条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三)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人员对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 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 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3. 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 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5. 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6. 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10%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法律诉讼程序。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同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合作金融机构书面确认无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息时,应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二)债务追索。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索,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质)押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及诉讼费等追索费用(追索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如有剩余退还贷款企业,如有不足,由合作金融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偿还不足的追索费用及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偿函;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贷款担保合同;

  (四)法院立案受理凭证(回执)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利息单复印件,还本付息记录清单,催收情况说明等贷款损失证据(加盖公章)。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发生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代偿或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中小微企业池”。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合作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应责令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梅市中小企字〔2018〕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前发生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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