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6 16: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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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个体工商作为广东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参与推动广东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是稳增长稳就业的底气所在,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韧性所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发展仍面临经营成本上升,市场开拓难等一些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提振经营信心,持续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为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六个方面提出31条具体举措,着力降成本、稳经营、减负担、优环境、拓空间、促发展,打造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服务链条,全力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通过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强化保险保障作用等政策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减轻经营负担。二是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针对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降低支付手续费用提供更多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加强征信管理服务,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等政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多措并举缓解资金的压力。三是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持续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抓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增值税减免及优惠、契税优惠,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四是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落实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等措施,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五是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丰富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种类,从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支持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提升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知识产权能力,加强标准化服务等方面,促进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六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等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
三、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主要体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坚持需求导向。针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以及今后长远发展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立足个体工商户发展面临的抵御风险能力低、经营成本高、金融服务力度小、创业信心不足等实际问题和困难。从降本增效提质等多个层次,着力打出政策的组合拳,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稳经营增信心。二是着眼高质量发展。从推动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发挥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职业技能培训等工具综合作用上持续用力,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竞争力,助力他们行稳致远。三是力求精准务实。坚持多从“小切口”入手,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如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的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个体工商户将房屋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等等,政策指向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利于“精准滴灌”。四是突出系统集成。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银行、财政、人社、发改等多个部门的最新扶持措施,体现了对个体工商户帮扶的“量身定制”。
四、保障措施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政策执行跟踪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五、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附件:《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条文解读
附件
《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
条文解读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执行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0.8%的情况下享受费率下浮,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推动更多政策红利有效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必缴费,实施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在此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费率20%。
2.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社会保险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在落实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缓缴到期后补缴的期限。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缓缴期限内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到期后,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费款;对参保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分期和逐月补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的同时,免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切实减轻困难个体工商户负担,持续帮助他们恢复发展。
3.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地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本条措施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要求,通过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同时,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使用成本。
4.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推广疫情防控保险助力做好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598号)要求,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产品供给,针对特殊行业群体提供专属保险方案,让个体工商户有更多的保险产品选择,并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赠送保单等方式,提升个体工商户的抗风险能力。同时,探索开展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以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对疫情防控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造成的租金、员工工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帮助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5.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银行账户服务、转账汇款等属于使用频率较高、群众降费诉求强烈的基础支付服务项目。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对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手续费提供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规定自2021年9月30日起,票据业务(支票工本费、挂失费,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资金流通成本,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
6.提供更多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针对“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人民银行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激励资金,以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有利于发挥精准滴灌实体经济的独特优势。
7.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指导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有关机构计算并公布,各金融机构确定贷款利率时,都需要以LPR作为主要参考,即贷款利率=LPR+基点(BP),其中基点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人民银行下调LPR,各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利率也会相应下调,有利于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8.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重点群体条件或登记注册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创业担保贷款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的《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等重点扶持对象,在满足年龄、经营项目、地域、贷款情况等条件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延长贷款归还时间。本次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能够进一步减轻创业者资金成本。
9.加强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征信上的逾期记录可能会造成个人信用受损、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受阻、出行受阻等不良影响。出台征信救济政策,有利于及时消除受疫情影响客户征信隐患,帮助个体工商户保持良好的社会信誉,保有“引水”以获取金融“活水”。根据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10.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等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多样、低成本的结算渠道,进一步缩减结算周期,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业务办理“脚底成本”(泛指减少货币持有量而产生的成本)。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1.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只要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均可适用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政策。本税收优惠政策遵循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总体原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13.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政策,将与个体工商户联系较为紧密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便于纳税人对照享受。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批发、零售图书免征增值税政策等,个体工商户如果从事上述业务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另外,根据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因此也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4.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继续免征个体工商户转移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的契税(我国契税税率为3%至5%),通过实施免征契税政策,可有效降低个体工商户资产转移成本,促进优化整合资金、资源,方便灵活经营。
15.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本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结合广东实际,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范围,按顶格50%幅度减征,并可叠加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以最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16.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要求,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相关税费,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本项措施根据广东省实际情况,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执行,以每户每年14400元幅度扣减。本措施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17.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结清税款等提供便利。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提高效率,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除家庭成员之间的变更外,按原来规定都要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11月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明确税务等行政许可部门需提供便利,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本条规定认真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的有关要求,方便个体工商户发挥“船小好调头”优势,根据市场发展形势灵活经营,提振发展信心。
18.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扩大开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执行,并适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开放行业清单。(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港澳办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解读】按照CEPA协议规定(即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累计开放行业范围135项(不含特许经营)。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扩大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推动进一步扩大开放。自2022年9月8日起,按照《广东省政府台办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台函〔2022〕28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实施《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开展行业清单》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粤台48条”关于台湾居民在我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政策。本措施深入落实CEPA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惠台政策措施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登记办法,优化服务措施,为港澳台居民创办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条件,更好地支持鼓励港澳台同胞特别是青年群体到大陆就业创业。
19.推进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状态管理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信用”抽查,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真正实现对诚信市场主体“无事不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辅相成的监管工具,基于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信息开展信用风险状况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市场主体划分为不同类别(风险由低到高分别为A、B、C、D四类),并对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个体工商户提高信用水平,提升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
20.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政策措施出台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持续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是服务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本条措施将保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保障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政策关怀,享受和其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待遇。同时,通过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收费进行检查,能够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降低经营成本,加大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五、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21.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个转企”,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名称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仍需按照目前规定,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要求,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个体工商户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2.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积极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水平。鼓励平台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成本。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本条规定支持个体工商户更好适应线上经济发展趋势,通过鼓励个体工商户探索应用直播电商等新型商业形式,提升网络营销能力。鼓励平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提供更好服务,施行流量扶持、免费技术培训服务、合力确定支付结算和平台佣金等一系列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拓展销售渠道,提振发展信心,推动传统商业模式向互联网经营模式转型。引导平台通过推动实体经营和网络营销、线上线下有效融合,帮扶广大个体工商户克服新冠感染对线下经营的不利因素,降低经营成本,积极融入互联网经济发展。
23.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当前,部分个体工商户面临品牌知名度不高、产品竞争力不足、成本上升、经济效益下降等困难,可以通过配套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降成本、提质量、创品牌。本条规定从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自身质量核心竞争力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创新扶持方式方法,将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通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集成融合,面向企业、产业、区域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和“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为满足中小企业计量需求开展的计量测试、培训等计量服务的活动,推动企业以稳定的计量检测与管理促进质量控制水平提升)的服务范围扩大至个体工商户,提供多维度“精准化、个性化、定制化”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助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24.提高知识产权能力。支持省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快保护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跨境电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培训公益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近年来,广大市场主体积极主动“走出去”,但是部分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不够了解。本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有关要求,并为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培训公益服务,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走出去”经营能力,拓展海外市场。同时,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要求,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有效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25.加强标准化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通过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标准化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质量水平。大力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目前存在着部分个体工商户标准化意识不强、依法使用标准能力较弱。通过推动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对标达标活动,开展标准知识的宣贯和推广应用,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支撑,帮助个体工商户加强标准化能力建设,可有效提高其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其提升经营效益。
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26.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充足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针对性地加强个体工商户用人供给,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拥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同时,相关个人或单位可根据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申请相应的培训补贴,切实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27.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配备创新创业之星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之星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入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按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对经评审产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的无偿资助,优秀项目可通过大赛选拔(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落地注册、社会征集三种途径产生,具体资助标准可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15号)。通过系列项目资助措施,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28.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为进一步精准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条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可按本条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9.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省和各地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常态化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成立助企纾困律师公益服务团,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积极调解有关矛盾纠纷。
30.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渠道,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对其情况的全面掌握和准确判断,是制定各项促进发展政策措施的前提。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等方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并且强化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依据。
31.加快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加强粤企政策通、“粤光彩”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优化“粤商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提高个体工商户诉求办理质效,助力政策落实。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密切关注12315、12345及其他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解读】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我省信息化建设的优势,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依托粤企政策通(专门针对广东涉企政策的汇集、发布、解读等功能平台)、粤光彩(广东省个体私营经济互促发展服务平台)、粤商通(为全省市场主体打造的涉企移动政务服务平台)等,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覆盖各细分行业领域,提供贴近个体工商户需求的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并及时受理、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