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邹广福同志:您好! 根据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第三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享受过当地有关节育奖励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再根据《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请结对照上述条例,结合自己实际。如不清楚,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卫计部门工作人员。 谢谢您的来信! 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