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 |
根据梅市民字【2017】35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第五条 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
1、重点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孤儿。
2、低收入救助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及以下)、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3、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第六条规定:
除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外,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总计不超过1套;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6、本条第2、4项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