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信息 | ||||||||
咨询人 | 廖建华 | |||||||
类型 | 咨询 | 来信时间 | 2017-12-13 | |||||
标题 | 烈士家庭优务情况。 | |||||||
内容 | 了个輋山烈士廖青炉。他的家庭二十年来。政府对烈士家庭有没有优务补助。请政府告知每年补助多少? | |||||||
回复信息 | ||||||||
回复类型 | 受理 | |||||||
处理部门 | 大埔县民政局 | 处理时间 | 2017-12-15 | |||||
处理意见 | 一、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二、根据粤民优[2012]6号文规定,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可享受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待遇。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在认定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