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信息 | ||||||||
咨询人 | 杨营华 | |||||||
类型 | 咨询 | 来信时间 | 2017-10-24 | |||||
标题 | 申请低保事宜 | |||||||
内容 | 本人是银江,李子坪,湖仔里村民杨营华,因家庭1990年左右我母亲(谢等英)改嫁到本村湖四队村民杨淡华,其间抱养一个女孩,含辛茹苦抚养长大,在2013年嫁往高陂尧溪,家庭辛苦生了两个小孩,因我母亲年老多病,需要我叔照顾,把两老人领到我家暂住,两老人都60多岁了,没有劳动能力,平时生活靠我叔200多元的低保维持,生活艰苦,作为本人也心有余力不足,特向贵单位申请我母亲(谢等英)农村低保,请贵单位批准,谢谢! | |||||||
回复信息 | ||||||||
回复类型 | 受理 | |||||||
处理部门 | 大埔县民政局 | 处理时间 | 2017-11-10 | |||||
处理意见 | 杨营华公民: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应当由成年子女赡养。按照你本人介绍及我局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你母亲谢等英和你叔杨淡华的生活问题应由你及你妹妹负责承担,因此已不符合低保条件。敬请理解! 大埔县民政局 2017年11月10日 |